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获准从事幼托工作
消除乙肝歧视还需化解家长不安
本报特约评论员乔子鲲
从政策制度上消除乙肝歧视并不难,但要消除人们内心里的乙肝歧视却不容易。
消除乙肝歧视在进入政策制度层面后,开始进入具体操作层面。卫生部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取消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获准从事幼托工作。
与此前三部委出台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引起舆论一片叫好相比,上述消息却引起激烈争议。在网上的消息留言中,在微博上的有关消息评论中,反对的声音占了上风。包括那些此前坚决主张消除乙肝歧视的人,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获准从事幼托工作”这样的具体事实,也变得犹豫了。
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一消息是把一个新生的权利获得与幼儿生存放在了一起。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正当权利,刚刚打破世人心里的坚冰,更多的人准备去接纳它。但这个权利却没给世人一个足够的心理准备,就刺向了人们心底最柔软的部分。孩子正是每个人心中最温柔的呵护。
为了孩子,许多人会将标准一下子提升许多,只要对孩子有利,一般不会做的事也会去做。只要对孩子可能有害,应该做的事情也可能不去做。在许多人心里,自己可以接纳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不能忍受孩子面临可能带来的危险。这正是人们内心里对孩子留有的特殊的爱,像爱的“自留地”一样,或许有点自私,但为了孩子,做父母的大多宁愿如此,无怨无悔。
从政策制度上消除乙肝歧视并不难,但要消除人们内心里的乙肝歧视却不容易,更何况面对孩子时人们的内心选择。在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当权利与呵护孩子不受任何可能的伤害之间,内心的天秤必然发生倾斜。这表明,在从政策制度上消除歧视之后,还必须化解公众尤其是孩子家长心理层面的担忧。
诚然,乙肝病毒只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都不会传染。但有家长提出,蚊子叮咬即为血液传播途径,它能传播病菌,同样能传播乙肝病毒。那么,这种传播是否成立?面对类似疑惑,应当加大释疑解惑力度。
面对家长呵护孩子的急切心情,是否应该给家长一个心理的缓冲时间和地带?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正当权利必须捍卫,但同时不妨给予家长更多知情权,在知晓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托儿所幼儿园工作的情况下,由家长决定孩子是否继续留下。有了这样的缓冲,让家长充分发现孩子不会受到伤害,社会心理层面的乙肝歧视才可能彻底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