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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万宁校长带小学生开房”事件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

作者:米米  来源:爱孔子  阅读:1418
        513日,“万宁某小学校长和一政府职员携6名小学女学生集体开房”的新闻曝出后,网络上关于此事的报道和讨论一时间甚嚣尘上,有媒体为了博取点击率,甚至不顾6名涉事幼女的隐私,在报道中曝出幼女“带有血迹的底裤”,尚且不论真实与否,这种揭露小孩隐私的做法无疑是给小孩带来了二次伤害,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主体,当然也享有隐私权,需要尊重和保护。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该说是一种时代进步的表现。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尽管我国严格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但是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事件却依然屡见不鲜,例如一些新闻媒体一味为了抓头条、博浏览率而披露事件的个中细节,而忽略了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这种伤害无疑是巨大的,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就拿“万宁校长带小学生开房”事件来说,新闻媒体监督事件的发展动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是非常必要的,但万不可一味地追逐新闻的点击率而把事件细节一丝不挂地曝光在公众面前,特别是涉及到那6名未成年幼女的,这样无疑是在她们本来已经受到伤害的身体和心灵上再撒一把盐,既给她们带来了二度的伤害,又侵犯了她们的隐私权。


在此,笔者呼吁大家在关注“万宁校长带小学生开房”事件发展本身,发挥法律作用严惩犯案者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幼女的隐私权的保护,认真思考如何做好对受害幼女的保护,万不可让她们遭到可能带来更大创伤的二度伤害。同样地,放大到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权的层面来讲,我们应该通过完善法律、加强监管、加强关怀等手段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文/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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